七匹狼(00202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办理程序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互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确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先由被财务资助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拟接受被财务资助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财务资助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财务部完成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须先由董事会审议再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接受资助企业必须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